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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秦汉品与彭占先、陈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五恢执字第00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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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汉品,男,1940年6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陈峰,男,1968年7月生,汉族,住五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蚌经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营业部6234帐户的存款17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沛专

书记员:姚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