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沿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295893。法定代表人周水涌。被执行人宁波焱炀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东路**织机构代码:56386112X。法定代表人张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宁波焱炀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焱炀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非字第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