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永林,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0)芗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永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金永林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0)漳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金永林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永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安全文明,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金永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永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审判员:张红代理审判员:张作洲
书记员:尹卫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