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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奉刑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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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于贵州省德江县,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9月30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凯

书记员:蒋挺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