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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隆党结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甬慈刑初字第2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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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侵入住宅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隆党结,男,1981年7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花垣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花垣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隆党结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隆党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隆党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隆党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隆党结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金藕

书记员:范钧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