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忻伟国。被执行人:宁波海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兴。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9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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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忻伟国。被执行人:宁波海富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兴。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9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