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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景永强与宁波恒元联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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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景永强,(苏宁电器家属院)。被执行人:宁波恒元联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谢争江。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97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