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合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王守山,经理。被执行人潍坊东达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经理。被执行人杨东。被执行人常亮。委托代理人郭美青,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合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东达经贸有限公司、杨东、常亮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1)奎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郭惠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