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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新赵民初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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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崔某某。被告梁某某。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员:田丰

书记员:贾云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