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明吾。申请执行人陈秀兰。被执行人朱广国。
申请人朱明吾、陈秀兰申请执行朱广国赡养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2004年6月2日作出的(2004)原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明吾、陈秀兰于200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4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广国长期不在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朱明吾、陈秀兰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04)原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孙华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