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天亮,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马天心,女,194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马天亮与被执行人马天心其他赡养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运盐民东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天亮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8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天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定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0)运盐民东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马天心应履行法律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杨晓军执行员李卫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