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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马天亮与被执行人马天心其他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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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天亮,男,195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马天心,女,194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马天亮与被执行人马天心其他赡养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运盐民东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天亮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18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天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定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0)运盐民东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马天心应履行法律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治峰执行员杨晓军执行员李卫

书记员:柳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