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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某与侯某甲、侯某乙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定执字第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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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住定州市。被执行人侯某甲,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侯某乙,男,住定州市。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4)定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丽审判员:李勇建审判员:杨亚飞

书记员:陈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