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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苏某与徐某甲、徐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阳民初字第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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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

原告苏某,农民。被告徐某甲,工人。被告徐某乙,农民。被告徐某丙,农民。被告徐某丁,无业。被告徐某戊,干部。被告徐某己,个体。委托代理人邓斌烈,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长:刘庆忠代审判员:赵维钰人民陪审员:唐雪梅

书记员:徐兴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