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欢虎。被告雷见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欢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杨红雨
书记员:谢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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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欢虎。被告雷见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欢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杨红雨
书记员:谢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