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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史欢虎与雷见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初字第03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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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史欢虎。被告雷见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欢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予以退还。

代理审判员:杨红雨

书记员:谢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