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种金河,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种衍东,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延德,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种金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种金河负担。
审判员:李德勇
书记员:张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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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种金河,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种衍东,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延德,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种金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种金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种金河负担。
审判员:李德勇
书记员:张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