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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刘全与肖明亮、孝感市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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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全,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武汉市慧丽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武汉市。孝昌县蔚蓝天际小区B栋四单元202室业主。委托代理人凌晓国,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执业证书号4171811083。被告肖明亮,又名肖耀武,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城区,被告孝感市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唐德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新,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一般代理。被告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唐德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新,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全撤回起诉。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全负担。

审判员:黄书芳

书记员:刘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