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全,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武汉市慧丽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员工,暂住武汉市。孝昌县蔚蓝天际小区B栋四单元202室业主。委托代理人凌晓国,湖北省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执业证书号4171811083。被告肖明亮,又名肖耀武,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城区,被告孝感市荣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唐德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新,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一般代理。被告湖北荣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154号。法定代表人唐德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锦新,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全撤回起诉。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全负担。
审判员:黄书芳
书记员:刘菊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