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爱利,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进余。被告徐广新,农民。被告牟敬铎,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秋平,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爱利负担。
审判长:刘春梅审判员:韩树仁人民陪审员:代凤伟
书记员:单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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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爱利,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进余。被告徐广新,农民。被告牟敬铎,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秋平,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爱利负担。
审判长:刘春梅审判员:韩树仁人民陪审员:代凤伟
书记员:单菲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