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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爱利与徐广新、牟敬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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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爱利,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进余。被告徐广新,农民。被告牟敬铎,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秋平,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爱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爱利负担。

审判长:刘春梅审判员:韩树仁人民陪审员:代凤伟

书记员:单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