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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2

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与宁波新华泰模塑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2)甬象行审字第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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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行政行为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李达飞,局长。被执行人宁波新华泰模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朱照华,经理。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象土罚决字(2012)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没收非法占用112.73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构筑物;2.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计人民币1127元。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28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缴纳罚款1127元的义务,其他处罚内容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象土罚决字(2012)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永革审判员:贺峰代理审判员:蒋晓瑜

书记员:王博闻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