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俊杰,男,成年。原告许玲云,女,成年。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杰、许玲云不服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俊杰、许玲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俊杰、许玲云负担。
审判长:杜建忠审判员:吕万众审判员:耿振军
书记员:王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