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莲湖区。被申请人小龙蔬菜,地址莲湖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小龙蔬菜。本院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翟俊杰审判员:岳宪印审判员:徐海霞
书记员:刘自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