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广军。委托代理人马清和。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法定代表人宋伟,该队大队长。
本院认为,原告党广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王艳玲审判员:宋宏凯审判员:马晓丽
书记员:张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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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党广军。委托代理人马清和。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法定代表人宋伟,该队大队长。
本院认为,原告党广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王艳玲审判员:宋宏凯审判员:马晓丽
书记员:张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