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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2

党广军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

(2012)莲行初字第00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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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党广军。委托代理人马清和。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法定代表人宋伟,该队大队长。

本院认为,原告党广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长:王艳玲审判员:宋宏凯审判员:马晓丽

书记员:张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