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新。被告阜宁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沈恩山,局长。
原告陈新诉被告阜宁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新负担。
审判长:阎萍审判员:周衡审判员:王军
书记员:梁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