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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2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0)

(2012)邯县行初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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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志银。被告邯郸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庞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剑信,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志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志银负担。

审判长:李晓敏人民陪审员:冯彩霞人民陪审员:胡侠

书记员:杜勇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