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志银。被告邯郸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庞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剑信,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志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志银负担。
审判长:李晓敏人民陪审员:冯彩霞人民陪审员:胡侠
书记员:杜勇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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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志银。被告邯郸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庞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剑信,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志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志银负担。
审判长:李晓敏人民陪审员:冯彩霞人民陪审员:胡侠
书记员:杜勇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