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振明。
本院于2000年12月22日作出了(2000)一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袁振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2003年7月7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0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了(2006)一中刑执字第2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本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5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2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振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振明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8月18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2月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0年8月13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振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振明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裴振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