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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卢岁平与张忠财、张彦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00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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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卢岁平。被执行人张忠财。被执行人张彦昌。

申请人卢岁平申请执行张忠财、张彦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正在高院立案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长执字第00346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阮拥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