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静。委托代理人谢觉臣,镇江市正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禹超。被告朱峰。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李静承担。
审判长:周伟人民陪审员:马慧萍人民陪审员:魏熙原
书记员:乐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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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静。委托代理人谢觉臣,镇江市正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禹超。被告朱峰。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李静承担。
审判长:周伟人民陪审员:马慧萍人民陪审员:魏熙原
书记员:乐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