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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静与唐禹超、朱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京民初字第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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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静。委托代理人谢觉臣,镇江市正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禹超。被告朱峰。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李静承担。

审判长:周伟人民陪审员:马慧萍人民陪审员:魏熙原

书记员:乐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