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水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水田二街**大院****,组织机构代码665868795。法定代表人郭少鹏。委托代理人张天虹。委托代理人况方良。被执行人深圳市欧宝斯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水田二街******东织机构代码726192072。法定代表人陈创武。委托代理人陆文亮。
深圳市水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与深圳市欧宝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4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房屋、支付逾期迁离期间的双倍租金(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迁离之日止每月支付50880元)以及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计至2012年7月31日为443388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2)深中法执字第46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继续冻结了仲裁中保全的被执行人欧宝斯公司在工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XXXXXX账户,并从中扣划了执行款人民币443388元。2012年7月5日,被执行人欧宝斯公司因不服本案执行所依据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46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72号。2012年9月12日,欧宝斯公司以其与水投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欧宝斯公司撤回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46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2012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水投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86号。2012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水投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欧宝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欧宝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XXXXX账户的冻结,并将扣划的执行款人民币443388元拨回给被执行人欧宝斯公司,同时解除申请执行人水投公司用于采取保全措施时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XX路XXX街XX号XXXX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解除了水投公司用于采取保全措施时担保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XX路XXX街XX号XXXX房产的查封。同日,本院解除了欧宝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XXXXXXX账户的冻结,并将已扣划的执行款人民币443388元拨回被执行人欧宝斯公司提供的账户中。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
书记员:陈俊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