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28岁,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司法局马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29岁,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本院依法调查被告刘某某的母亲,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2年8月15日发出公告,向被告刘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2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彦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于2009年2月17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现在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在一块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和被告刘某某离婚。
被告刘某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1月10日,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1月20日举行了婚礼,2009年2月17日在清丰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接触不多,婚后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甚至不在一个卧室内居住,没有夫妻生活。2010年8月16日,因家庭琐事,被告刘某某的家人和原告王某某发生矛盾,原告王某某被殴打住院治疗,被告刘某某对原告王某某不管不问,不支付医疗费。2011年11月29日,被告刘某某外出没有告知原告王某某地址,至今没有和原告王某某联系。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婚前接触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沟通,没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刘某某在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的家人发生矛盾时,不能恰当的处理原告王某某和其家人的关系,致使原告王某某心生怨恨,特别是被告刘某某自2011年11月份外出至今毫无音信,对原告王某某不管不问,不能尽到一个丈夫的责任,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祥审判员:杨杰英审判员:徐俊奎
书记员:张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