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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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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某某,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艳丽负担。

审判员:祝昉

代理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