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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刘祥壮与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五民一初字第0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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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祥壮,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环城北路星河壹号。被告: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委托代理人:衡绍锋,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祥壮诉被告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祥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祥壮负担。

审判员:杨代昌

书记员:缪荣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