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祥壮,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环城北路星河壹号。被告: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委托代理人:衡绍锋,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祥壮诉被告五河祥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祥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祥壮负担。
审判员:杨代昌
书记员:缪荣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