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唐山市丰南,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海县看守所。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2)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全部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鲁桂平
书记员:于静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