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12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0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书记员江帆到庭,被告人黄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8日起至2013年4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宗雄信
书记员:胡丛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