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2012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善挺栋、书记员石珏出庭,被告人罗某通过杭州市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窃得财物,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宗雄信
书记员:胡丛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