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字(2012)第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呼延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并处罚金3000(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秦志鹏
书记员:杨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