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远贵,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光秋,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1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远贵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昕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远贵及辩护人陈光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凌远贵承认控罪,但辩解赃物的鉴定价值太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被告人当场打包的50张0.5mm规格的PC复合板根本没有被盗走,不能认定在盗窃数额内;2、本案赃物的价值鉴定过高。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凌远贵驾车到其曾经送货的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利金城华侨新村C栋4号铺,撬门进入该铺仓库,将存放在仓库内的PC复合板0.8mm规格的182张,0.65mm规格的191张,以及0.5mm规格的117张及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其将所盗得的板材藏匿于龙华新区上油松荔苑新村B区24栋603房,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以250元销赃。当天上午,被害人蒋某发现被盗后,与凌远贵所在的山凌有机玻璃商行联系,发现凌远贵通过其表哥黄某销售该批赃物,遂报警。被告人凌远贵闻讯后潜逃,2012年5月31日被抓获归案。赃物PC复合板已全部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经统计,被盗的PC复合板被害人购买价格为人民币95,4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1)被告人凌远贵的供述;(2)被害人蒋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张某、凌某、陈某的证言;(4)书证、物证:涉案板材照片、收款收据、送货单、转账电子回执、通话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租赁合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5)涉案赃物价值鉴定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远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价格认证中心对所盗PC复合板材的鉴定价格高于被害人购买的价格,本院综合全案证据,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被害人的购买价格认定犯罪数额。此外,其中有50张0.5mm的复合板材被告人没有盗走,故对该部分数额予以扣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凌远贵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基本被缴获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凌远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奚少君人民陪审员:陈文伦人民陪审员:张建群
书记员:陈丽君书记员:张里奕(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