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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焱均诉刘庆达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舒民一初字第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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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张焱均,男,1979年4月30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舒兰市北城街向阳委**。被告:刘庆达,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舒兰市天德乡庆丰街内雅男美发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焱均诉被告刘庆达物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要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于忠民代理审判员:毛金凤人民陪审员:刘星楠

代理书记员:赵玉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