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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道军与张金良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郸民初字第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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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道军,男,汉族,被告张金良,男,汉族,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广志审判员:刘绍山审判员:李冰

书记员:王向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