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素华,女,生于1975年3月26日,汉族。被告咸启蒙,男,生于1980年,汉族。被告刘小梅,女,生于1981年,汉族。系咸启蒙之妻。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崔素华负担。
审判员:崔耀润
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