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明霞。被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贾眉珍。
原告胡明霞与被告刘静、贾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贾眉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但被执行人贾眉珍、刘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眉珍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贾眉珍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冲审判员:刘丹审判员:涂江华
书记员:赵静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