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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原告喻燕凌与被告刘静、贾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2012)鄂汉阳执字第009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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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喻燕凌。被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贾眉珍。

原告喻燕凌与被告刘静、贾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贾眉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但被执行人贾眉珍、刘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眉珍、刘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贾眉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冲审判员:刘丹审判员:涂江华

书记员:赵静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