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小菊委托代理人:吕红燕、杨洁被执行人:陶洪宾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陶洪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有账号为6222600610011040239号的银行账户。本院曾于2012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陶洪宾的上述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终止日期为2012年12月4日。现申请人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陶洪宾的上述银行账户进行再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陶洪宾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账号为6222600610011040239的帐上存款50,456.60元。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冻结期限6个月(2012年12月7日至2013年6月6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行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园代理审判员:欧云代理审判员:林勤力
书记员:韩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