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敬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211043010),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奇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11123425),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敬伟撤回对被告袁奇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83.5元,由原告杨敬伟负担。
审判长:方指挥审判员:李小玲人民陪审员:史信成
代书记员:章婉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