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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乐善国与郑志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仑执民字第3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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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乐善国,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郑志善,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善国与被执行人郑志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志善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善国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36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