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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沙骏驰、施玉英与胡新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仑执民字第2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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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沙骏驰。申请执行人施玉英。被执行人胡新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骏驰;施玉英与被执行人胡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新江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29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审判员:周敏审判员:曹得胜

代书记员:任瑞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