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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马赛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0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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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赛茹,无业。被执行人蔺少旭,商洛运输公司下岗工人。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马赛茹与蔺少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蔺少旭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所地及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146348.28元均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执字第00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