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小平,陕西电力建设集团西北调试所职工。申请执行人答蕊娥。申请执行人王春芳,职、住同上。被执行人孙建军。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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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小平,陕西电力建设集团西北调试所职工。申请执行人答蕊娥。申请执行人王春芳,职、住同上。被执行人孙建军。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常皓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