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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江文春与徐仙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淳民初字第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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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江文春。被告:徐仙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文春诉被告徐仙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文春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江文春负担。

审判员:丁水平

书记员:余秀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