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坂老。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张苏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负责人:方忠。委托代理人:江韩根。
本院认为,原告陆坂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坂老撤回对被告张苏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陆坂老负担。
审判员:蒋烟明
书记员:黄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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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坂老。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张苏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负责人:方忠。委托代理人:江韩根。
本院认为,原告陆坂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坂老撤回对被告张苏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陆坂老负担。
审判员:蒋烟明
书记员:黄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