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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陆坂老与张苏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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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陆坂老。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张苏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负责人:方忠。委托代理人:江韩根。

本院认为,原告陆坂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坂老撤回对被告张苏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陆坂老负担。

审判员:蒋烟明

书记员:黄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