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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王学磊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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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王学磊,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梁县看守所。辩护人谭文秀,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学磊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学磊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王学磊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坦白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系激情犯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又延误治疗,建议对王学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王学磊的朋友唐某甲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县的“忘情号”酒吧玩耍时与练某(本案死者,男,殁年21岁)发生争执,后被人劝止。当晚23时许,王学磊、唐某甲等人离开酒吧步行至重庆市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附近的公路时,被练某追上并与其发生争吵、打斗。王学磊持水果刀刺伤练某右腹部。练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练某系外伤性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后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1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学磊被捉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等证实,2011年12月18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张某甲报案称,练某与王学磊因纠纷发生打斗中,被王学磊持刀刺伤,入院抢救。次日7时许,王学磊的女朋友带领公安民警,在铜梁县妇幼保健院对面居民楼4-1房间内将王学磊捉获。王学磊无自首情节。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王强轿车钣金喷漆门市东面的公路上。公路西面距门市16.3米、距花坛东南角1.21米处公路地面上在2.9米×1.3米范围内有血迹分布。在花坛中有一把刀柄有“中燕”等字样的闭合折叠尖刀,打开全长0.168米、刀柄长0.092米、刀刃长0.076米、刃部最宽0.015米。刀刃上有血迹沾附。公安机关对上述尖刀及公路上的血迹予以提取。经王学磊对12张刀具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刀具,即照片中的4号刀具系其捅刺练某的作案工具。照片中的其他刀具不是其本人的。3.病历、尸体法医学检验意见书及照片等证实,练某于2011年12月19日先后被送往铜梁中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抢救治疗,于次日16时许因刀刺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练某右肋弓处见一由左上至右下的斜行创口,刺破腹壁、膈肌深达腹腔致右肝脏下缘破裂(长2.4cm、深4.5cm、未贯通)。练某系外伤性肝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后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证实,在现场花坛附近提取的三处血迹、练某内裤前侧上缘血迹、练某毛衣前襟下缘右侧血迹、水果刀上血迹与练某指尖血DNA的基因型一致,似然比例为7.93×1018;练某与练丰富、张兴兰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1.01×1012。5.毒化检验报告证实,从练某心血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6.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12月19日8时30分对王学磊进行检查时,见其左额颞部眼角旁有一纵形表皮剥脱,大小为2.2cm×0.2cm。从铜梁县中医院原物提取(练某的)黑白相间毛线外套及白色秋衣各一件、蓝色牛仔裤及白底蓝色竖条纹内裤各一条,检查见毛线外套及秋衣右下侧有一纵形裂口,其正反两面右侧粘附大量血迹,牛仔裤右裤腿前侧见散在滴落血迹,内裤粘附片状血迹。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学磊来到重庆市铜梁县东城街道办事处中南路附近,指认在该变电站斜对面的街边持刀将练某捅伤,后将刀丢弃在街边。8.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实,被告人王学磊及被害人练某的身份情况。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学磊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4号照片中的男子,即练某系被其捅伤的被害人。10.证人张某甲证实,2011年12月18日,同事刘某过生,他和练某、王某甲等人晚饭后到淮远河忘情号水吧唱歌。23时许,他们离开水吧,朝铜梁城里走。他和余洋走在后面,当行至老地方旅馆处,听练某说被人用刀捅了,并把肚子露出给他们看。他看见是右边受伤了,他们就将练某送到铜梁中医院。11.证人胡某证实,他们在忘情号酒吧唱歌时,练某说另一个她不认识的男子和其争唱歌,就和对方争吵起来。练某当时吃醉了酒,很生气,大家就不唱了。她男朋友王学磊和与练某闹矛盾的人先走,沿中南路进城。到快进城的红绿灯处时,她和张某甲、孙玲看见很多人围起,跑拢看见练某、王学磊及此前与练某闹矛盾的人都在,王学磊面部有划了的伤痕,大腿部位有脚印,练某身上有血,有人说练某是被人用刀捅伤的。12.证人唐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晚22时许,他接到王学磊的电话后,与4个朋友赶到忘情号酒吧一个包房内玩耍,得知是刘某过生日。刘某一方一个喝得有点多的男子指到他骂,估计是因为唱歌、切歌的问题,他和对方发生争吵。那个男子当时很凶。后他和王学磊等人离开酒吧,男子还追出来骂。他们走到淮远河出来那条公路,那个男子骑摩托车到了他们对面的马路上,冲过来拦到他们又开始骂,骂得很难听,王学磊就和那男子吵起来。那男子突然一拳打在王学磊头部,和王学磊扭打起来,他拿衣服打,结果打在刘某身上。后那男子的其他朋友也到了,就开始劝架,那男子指着王学磊说其被刀捅了,并把衣服提起来看,他看到其腹部有一条口子在流血。男子开始气还没消,不肯去医院,10多分钟后被其朋友送往医院。事后,王学磊说是他捅的人。后民警赶到他家将他们6人带回公安局。13.证人张某乙证实,唐某甲和后来被刀捅伤的男子在包房里发生了争执,被双方朋友劝开,叫他们先离开。他们和王学磊行至中南路红绿灯处,有两辆摩托车追到他们,车上的人喊他们站到。和唐某甲在酒吧发生口角的男子从摩托车上下来,走过来骂唐某甲,问唐某甲是否想打架,指着唐某甲喊站出来,还开始脱衣服。唐某甲也开始脱衣服。王学磊见状,上前拉那男子,那男子就先打了王学磊一拳,又踢了王学磊一脚,又去打唐某甲,唐某甲就和他打起来。王学磊也冲上去打那男子。他们将双方拉开。这时刘某等人赶到,也劝说双方。唐某甲和王学磊又冲过去准备打那男子,刘某冲上来挡了一下,唐某甲就打到了刘某。王学磊又和那男子扭打在一起。他们劝刘某和唐某甲,没注意王学磊和那男子打架的情况。后双方被拉开,那男子说有人捅了他一刀,他看见其右腹部在流血。刘某对他们6人搜身,未找到刀。那男子是后来被王学磊捅伤的,因为此前唐某甲一起打那男子时,他们都没有发现那男子受伤。14.证人曾某证实,他们唱歌时,他和练某唱了一首歌,练某认为他在抢唱歌,就不服气,想拉他到酒吧外面去打他,还指到唐某甲骂。王学磊见状叫他们先走,练某还跟出来骂他们。他们6人走到红绿灯处,练某坐摩托车在对面的马路停下,走过来骂他们,后脱下外套冲过来打唐某甲,唐某甲没有还手。王学磊去劝架,将练某拉住。这时又来了几个人,练某又冲上去打唐某甲,唐某甲还手,王学磊又去劝,后3人被后来的那些人拉开,他们3人就没打了。练某将衣服拉起来,说有人动了刀,并用手指着王学磊说是王动的刀。刘某对他们6人搜身,当时未搜出刀。15.证人唐某乙证实,在包房里,一个20多岁的男子点了一首歌,唱了几句后就将话筒扔在地上,将他和张某乙推到沙发上坐起,指到他们挨到问刚才是谁用话筒吼了一句,他们否认。那男子又指着问唐某甲,还准备动手打唐某甲。他们离开包房走到底楼时,男子还追出来叫他们站到,被其朋友拉住。他们走到中南路十字路口时,男子骑摩托车追上他们,叫他们站住,并下车打了唐某甲一拳。唐某甲脱外套打在了赶来劝架的刘某身上,他们就去劝唐某甲和刘某。那男子又去打了王学磊两拳,还踢了几脚,王学磊还手,二人就扭在一起。他将唐某甲和刘某劝开后,那个男子指着王学磊说被捅了一刀,将衣服拉起来,他们看见其右腹部有伤口在流血。16.证人周某的证实的内容与唐某乙等人一致,并证实他们回到唐某甲家后,王学磊用手比划说捅了大约2厘米深,捅后就把刀扔了。17.证人刘某证实,2011年12月18日他过生日,晚饭后与朋友到忘情号KTV唱歌,王学磊、唐某甲和练某那边的几个男子在争吵,相互推了几下。他上前劝,唐某甲和王学磊等6人先离开。23时30分许,他骑摩托车途经一个变电站斜对面时,看见练某双手把右边捂住,说被王学磊捅了一刀。当时现场有唐某甲、王学磊等6人、练某及另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在。他看到练某右腹部有长约二三厘米的伤口。他劝解双方算了,喊练某赶快上医院,练不想上车,一直指是王学磊捅的他。僵持10多分钟后,王某甲乘出租车送练某到医院。18.证人唐某丙证实,练某和王学磊后来的朋友在包房里发生了争执。练某用手指到王学磊一方的其中一人喊其出去,大家一起劝练某,但劝不住,练某当时比较激动。王学磊和他那几个朋友就离开包房。练某说要出去找对方,叫他帮忙把摩托车骑出来。他骑着摩托车与练某行至中南路变电站红绿灯处时,看到王学磊等人在他们对面的公路边。练某叫他停车,一个人过马路去找王学磊他们。练某和对方发生争吵,后双方扭打在一起。他过去劝,看到王学磊和练某相互对打,另一个拿衣服在打。练某指着王学磊说其被王捅了一刀,他看到练某右腹部有伤口在流血。后王某甲等人送练某到医院。事后,他听说是练某当时点了歌准备唱,被王学磊的朋友切了歌,因而发生纠纷。19.证人王某甲证实,他送练某去医院途中,练某讲其是被胡某的男朋友王学磊用刀捅伤的。20.证人何某证实,2011年12月19日凌晨,一个男青年被送到他工作的铜梁中医院,他检查发现该人面色苍白,意识模糊,其右边肝脏部位有一条4厘米左右的伤口。他立即对该人实施手术,发现其腹腔有大约4000ml的积血和血块。手术后男青年一直没有呼吸,靠呼吸机呼吸,心脏只有微弱的跳动。当晚19点半左右,男青年被大坪医院的急救车接走。男青年入院时姓名为练秋平,转院时得知真名叫练某。21.被告人王学磊供述,2011年12月18日22时许,刘某过生,请大家吃饭后到淮远河步行街的忘情号酒吧唱歌。他打电话约来朋友唐某甲、唐某乙、张某乙等人来包房一起玩耍。他因喝醉了酒躺在沙发上睡觉,后听到有人在吵,睁眼看见是唐某甲和后来被他捅伤的男子(即练某)在争吵,朋友将两人劝开,练某还追到KTV大门口吵唐某甲。他和唐某甲、唐某乙、张某乙及另两个不认识的朋友走到中南路变电站附近路边,练某和另一人骑摩托车过来将他们拦住。练某冲到唐某甲面前,推搡唐某甲,还打了唐某甲几拳。他伸手将两人拦开,练某骂他并打了他脸上两拳。他气不过,还了练某几拳。后又来了几个朋友,他和唐某甲与练某对打起来,他的小肚皮被踹了两脚,感觉很痛,他就从右后裤包中摸出平时上班用的不锈钢折叠刀(该刀打开有8厘米左右,刀把上有一些装饰圆孔),打开刀刃朝练某右下腹捅了一刀,顺势将刀往身后的方向丢了。练某又踢了他,接着退了两步,说其被刀捅了。练的朋友就将练送往医院去了。他和唐某甲、唐某乙到妇幼保健院附近唐某甲家中睡觉,后来民警来将他捉获。

另查明,练某先后在铜梁县中医院、大坪医院住院治疗,花去治疗费共计60000余元。2011年12月24日,在铜梁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王学磊之父王某乙代为赔偿练丰富、张兴兰因儿子练某受伤产生的住院费、安葬费等合计130000元。审理中,练丰富、张兴兰就附带民事部分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医疗费票据、调解协议、收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学磊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练某酒后处事不冷静,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但王学磊仅因遭到被害人徒手打击,即持刀捅刺被害人,不能认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延误治疗,王学磊应对其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害人延误治疗的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学磊的辩护人提出王学磊有投案自首的意愿,但无证据证实,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王学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等,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对王学磊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学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志伟审判员:张红人民陪审员:王传清

书记员:张江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