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系被害伤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乙,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县。系被害人尹某乙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农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被害人尹某乙之子。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孙宪明,重庆正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人严灿均,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县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灿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尹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洁、张珏、张雨岚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尹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孙宪明,被告人严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严灿均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1日晚,严某(已判刑)得知其女朋友黄某乙的姐姐黄某甲于次日出嫁,黄某甲的前男友何某甲(被害伤者,男,时年25岁)将带人阻拦时,即邀约被告人严灿均与虞某(已判刑)携带刀具到黄某甲家帮忙。2月2日11时许,当黄某甲的嫁妆被搬送至黄家外的公路上时,遭到何某甲、尹某乙(被害死者,男,殁年43岁)、何某乙等人的阻拦。双方随即发生抓扯并打斗,严灿均、虞某持刀与严某参与打斗。尹某乙用石头砸被告人严灿均,严灿均持刀刺中尹某乙大腿一刀。打斗中何某甲双腿被砍伤。尹某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尹某乙系他人用锐器砍伤左下肢腘窝致左动、静脉断离,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何某甲双下肢损伤程度属轻伤。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严灿均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何某乙报案称,1998年2月2日11时许,何某甲、尹某乙趁黄某甲结婚之际,向黄索要与何某甲耍朋友期间的花费,并阻拦结婚用品上车。严某、虞某等人将尹某乙杀死,将何某甲腿部砍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先后捉获严某、虞某。2011年11月7日,严灿均被捉获。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璧山县原云坪乡凉伞村(现广普镇坪中村)黄代胜承包的干田内,干田中央有凌乱踩踏痕迹,相应地上有两处散在的血迹,分别为160厘米×60厘米、70厘米×10厘米。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尹某乙。左上眼睑有一条状表皮剥脱伤,面积为1×0.2厘米;左下肢腘窝处有一横形创口长16厘米,哆开7厘米,深6.5厘米,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内无组织间桥;左肱骨小头被斜形砍断,后侧肌肉横行断离;左动、静脉断离。致伤工具应为具备刃长面宽和锋利的锐器,如菜刀、齐刀类。结论:死者尹某乙系他人用锐器砍伤左下肢腘窝致左动、静脉断离,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4.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伤者何某甲。病历记载何某甲左下肢外侧中段有一锐性伤,长约12×8厘米,肌肉翻出;右下肢股大肌中段前侧有一锐性伤,长约10×6厘米,肌肉翻出。检查见何某甲右下肢股骨中段前侧有一横行皮肤瘢痕,长6厘米,宽1厘米;左下肢股骨中段外侧有一处横弧形皮肤瘢痕,长10厘米,宽1.5厘米,瘢痕均呈凹陷状,双下肢活动功能无明显障碍。结论为,何某甲双下肢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5.被害人何某甲陈述证实,黄某甲曾与何某甲耍朋友,差何某甲1000多元钱。1998年2月2日11时许,何某甲约尹某乙等人趁黄某甲出嫁之机找黄某甲要钱,与黄家挑嫁妆的人在公路上发生抓打。何某甲被对方用西瓜刀砍伤左、右大腿。对方有两个人持刀,砍伤何某甲的人身高约1.65米,较瘦,约22岁。6.证人何某乙证言证实,1996年,何某乙的弟弟何某甲与黄某甲恋爱时,何某甲帮黄某甲还了850元钱。一年多后二人分手,何某甲要求黄某甲还钱,但黄家人以黄某甲与何某甲发生过性关系为由不愿还钱。1998年2月2日,得知黄某甲于当日出嫁,何某乙、何某甲、尹某乙、何某丙等十人又到黄某甲家要求还钱,否则不准黄某甲出嫁。何某乙与黄某乙相互抓扯,双方发生抓打。打斗中,尹某乙被严某用一把一尺长的砍刀砍倒在地上,何某甲被对方三个人砍伤。何某乙等人把尹某乙、何某甲送往医院,尹某乙到医院时已经死亡。7.证人何某丙证言证实,黄某甲在与何某丙的弟弟何某甲恋爱期间欠何某甲钱,后二人分手。1998年2月1日下午,何某甲、尹某乙等人两次到黄家,要求黄某甲还钱,均被拒绝。2月2日8时许,得知黄某甲于当日出嫁,何某丙与何某甲、尹某乙、何某丁、何文琼、李家碧等人在罗某商店附近等候,要求黄某甲退钱,否则不准黄某甲出嫁。何某丙与何某甲还去找原云坪乡政府谈退钱的事,政府干部要求不要去黄家,依法解决。11时30分许,黄家将嫁妆挑到罗某商店处时,何某丙等人拦住不准走,要求黄家拿850元钱,迎亲的人就开始打何某丙等人。从黄某甲家来的两个一高一矮的年轻人,各持一把长约一尺、宽几公分的长刀,将尹某乙大腿砍伤,高的那人距尹某乙最近。尹某乙被送到医院已经死亡,何某甲也在打斗中被砍伤。8.证人何某丁证言证实,何某丁的弟弟何某甲与黄某甲交往期间,何某甲向尹某乙借钱帮黄某甲还了欠前男友的800元彩礼。二人分手后,何某甲、尹某乙等人多次要求黄某甲还钱未果。1998年2月1日下午,何某甲、尹某乙等人两次到黄某甲家要求还钱,均被拒绝。2月2日,黄某甲结婚。当日上午,何某丁等人找来村干部到黄家,后黄家说过几天再解决。何某丁、何某甲、何某丙、尹某乙、李家碧等人又到罗某商店外等候。10点过,黄某甲结婚的队伍经过罗某商店,何某丁、何某甲拦住黄某甲不让上车,要求退钱。黄某甲的丈夫推了何某甲,双方互骂。何某丁、何某甲又来到车后,不让嫁妆上车。此时从后面冲来三个男青年,每人提一把长刀。尹某乙在干田里被穿浅白色西服的男青年用长刀朝腿弯处砍了一刀。何某丁看见只有一个人砍了尹某乙并且只砍了一刀。尹某乙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何某甲也被砍伤。9.证人黄某甲证言证实,黄某甲与何某甲于1996年开始谈恋爱,1997年9月分手。交往期间,何某甲帮黄某甲归还了欠前男友的800元钱,后何某甲与黄某甲共同打工期间,黄某甲将自己的工资1400元拿给何某甲。1998年2月1日下午,何某甲等人到黄某甲家要求还800元钱。黄家认为何某甲还欠黄某甲600元钱,何某甲是听说黄某甲要结婚了故意找麻烦。双方发生争吵。2月2日早上,黄某甲出嫁前往男方家,何某甲等人不让开车,严某等人与对方发生打斗。10.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黄某乙是黄某甲的妹妹、严某的女友。黄某甲与何某甲曾交往过一年,已分手。1998年2月1日下午,何某甲及其姐夫尹某乙等人来到黄某乙家,以黄某甲交往期间欠何某甲800多元钱为由闹事,称不还钱次日就不准黄某甲出嫁。黄某乙对严某说了此事后,严某去黄某乙家附近打电话,叫两个人来帮忙。2月2日8时许,严某叫的人来到黄家,其中一人叫“均”(严灿均),高约1.70米,穿一件白灰色西服,一人叫“虞哥”(虞某),高约1.60米,穿一件黑色皮夹克。严某穿深绿色西装和蓝色西裤。严某说来的人可能带有刀,如果何某甲一方先动手,他们也要动手。当日11时许,当黄某甲结婚的嫁妆挑到公路上时,何某甲、尹某乙、何某乙等十余人拦住嫁妆不准上车,不准黄某甲走,何某乙还到迎亲的车上坐起。黄某乙与何某乙发生抓打,后看见尹某乙坐在干田里,腿上有很多血,何某甲在跑,严某、虞某、严灿均在追。11.证人黄某丙证言证实,黄某丙是黄某甲的父亲。1998年2月1日下午,黄某甲的前男友何某甲与尹某乙等人到黄家,要求黄家归还黄某甲与何某甲耍朋友的钱。黄某丙表示过两天再说。当晚,尹某乙等五六人又到黄家闹事。黄某甲已经还清欠何某甲的钱,何某甲还倒欠黄某甲600多元。12.证人邓某甲证言证实,1998年2月2日早上,邓某甲带人到黄某甲家迎亲。10时30分许,邓某甲等人从黄某甲家出发,在离黄某甲家三四百米远的地方,有一群人拦住黄某甲的嫁妆不让走。后看见有人倒在干田里,大腿处在流血。13.证人邓某乙、罗某、邓某丙证言证实,邓某乙、罗某、邓某丙等人于1998年2月2日上午帮黄某甲运送嫁妆,上车前遇到何某甲等人闹事,不准嫁妆上车。14.证人胡某证言证实,1998年2月2日11时许,胡某看见何家的人拦住黄某甲的嫁妆不准上车。后黄家与何家发生抓扯,翻滚到路边的干田里。黄家有两个人拿出三把一尺长、二寸宽的刀,把尹某乙按在地上捅。15.证人邓某丁证言证实,1998年2月1日18时许,邓某丁用摩托车把严某送到严的女友家。后严某又乘邓某丁的摩托车去商店打电话。严某在电话中说,明天上面有事,7点上来。严某还说了打架类的话。1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1998年2月1日19时30分左右,一个自称从黄某丙家过来、家住定林、姓严的男子在刘某处打了四个电话,都是在喊人。其中一次称对方为“大哥”,让对方再喊一个人,第二天七点钟带两把刀来。17.证人田某证言证实,1998年过年之后的一天20时许,严某打电话到田某的副食店,要田某帮忙通知虞某叫上严灿均并带上“东西”,第二天早上到坪上去。18.证人严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998年正月初五(公历1998年2月1日),严某得知其女友黄某乙的姐姐黄某甲次日出嫁,黄某甲的前男友何某甲曾到黄家闹事并要阻拦黄某甲出嫁。严某即到坪上的商店给定林开副食店的田二娃(田某)打电话,让田某通知虞某叫上严灿均带上“东西”第二天早上到坪上来。严某、虞某、严灿均平时一起混社会,多次打架,故虞某、严灿均知道“东西”是指刀,并知道严某要打架。2月2日早上,严某在坪上接到虞某和严灿均,并看到虞某、严灿均外套里各藏了一把长约一尺的刀。严灿均说了黄某甲与何某甲的纠纷,并说如果对方打架就开始打。虞某、严灿均没有反对。当日11时许,送亲的人挑着嫁妆走到黄家外的机耕路时,被何某甲等人阻拦,双方发生抓扯。严某、虞某、严灿均到现场劝架。对方一个络腮胡(尹某乙)拿了一块石头砸严灿均但没砸到。尹某乙又捡起石头准备砸严灿均,严灿均躲闪不及,即从怀中抽出刀砍到尹某乙左大腿。严某、虞某、严灿均得知尹某乙死亡后即四处躲藏。躲藏过程中虞某称其砍伤了何某甲。案发时严某身高约1.65米,穿绿色西装;虞某身高约1.63米,穿深色皮夹克;严灿均身高约1.7米,穿惨白色西服。严某辨认出砍中尹某乙的严灿均。19.证人虞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998年正月初五(公历1998年2月1日)21时许,定林街上经营副食店的田某(田某)来到虞某家,称严某打电话叫虞某和严灿均一起带上“东西”,第二天早上到坪上去找严某。虞某明白严某要他和严灿均带刀去帮忙打架。2月2日7时许,虞某找到严灿均,转述了严某的话,严灿均就去找了一长一短两把刀。虞某、严灿均到坪上与严某会合。严某称,其女友的姐姐出嫁,前男友因经济纠纷要来拦亲,肯定要打架,如果打不赢就用刀。虞某和严灿均都答应了,严灿均给了虞某一把短刀。当日11时许,送亲的车在严某姨姐家附近机耕道上被对方的人拦住,双方发生抓扯、打斗。对方一个身高约1.65米、年约40岁的络腮胡(尹某乙)用石头砸严灿均但没砸到,严灿均持刀砍在络腮胡的左大腿上。对方三四个人拿木棒来打虞某,虞某持刀乱砍,是否伤到人不清楚。后虞某和严灿均、严某逃跑过程中,严灿均称砍倒了一个人。案发时虞某身高约1.63米,穿深绿色夹克服;严灿均身高约1.7米,穿灰白色西装;严某身高约1.65米。虞某辨认出砍中尹某乙的严灿均。20.被告人严灿均供述、辨认笔录证实,1998年正月初六(公历2月2日)早上,虞某找到严灿均,称严某说当天会有事情,让严灿均、虞某带刀去帮忙。严灿均在家中找到两把单刃砖刀,一把长约40厘米,另一把长约30厘米,均宽约5厘米,刀柄长约10厘米。严灿均、虞某到坪上找到严某。严某称其姨姐黄某甲当日结婚,黄某甲的前男友要来闹事,如果对方打架的话就打,打不赢就用刀砍。严灿均将短的那把刀拿给虞某,并与虞某将刀藏在衣服底下。当日11时许开始送亲,新娘上车时与对方发生抓扯。严灿均等人去帮忙,但对方人多,打不过。对方几个人一起打严灿均,其中一个络腮胡(尹某乙)拿一块石头砸中严灿均肩膀,激怒了严灿均。严灿均即抽出刀朝尹某乙大腿砍了2刀,尹某乙随即倒在地上。严灿均等人逃离现场,并将作案用的刀丢弃。案发时严灿均穿浅白色西装。严灿均辨认出参与打斗的严某、虞某。21.手绘作案工具、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根据严灿均的供述搜寻作案工具未果。严灿均手绘了其与虞某分别使用的作案工具的示意图。2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份证实,严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虞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列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系被害人,何某乙系被害人尹某乙之妻,尹某甲系尹某乙之子。何某甲因本案造成轻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56元,因其过错自行承担155.60元。何某乙因尹某乙死亡产生丧葬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00元,因其过错自行承担160元。尹某甲无经济损失。同案人虞某已赔偿何某乙20000元,赔偿何某甲1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材料,璧山县人民法院(2003)璧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03)渝一中刑终字第4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虞某故意伤害案调解笔录,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严灿均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灿均受人邀约伙同他人持刀参与打斗,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害人不能正确处理经济纠纷,引发并扩大矛盾,结合被告人严灿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对严灿均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无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乙提出的自己父母的抚养费,何某甲提出的子女抚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何某甲未提交定残依据,对其提出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何某乙提出的丧葬费、尹某乙父母抚养费,何某甲提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得到全额赔偿,本院不予重复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灿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6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尹某甲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志伟代理审判员:汪礼滔代理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郜志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